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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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

时间:2016-08-09     

部级燃气法规


国家轻工业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轻行[1999]101号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轻工业主管部门、贸易(商务、商业)厅(委、局)、湖南省财贸办:

    燃气热水器大量地进入家庭,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由于使用燃气热水器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强烈反映。调查表明伤亡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是由于使用直排式造成的。直排式热水器燃烧时所需的氧气取自于室内,燃烧后的废气亦排放在室内,由于其产品结构及使用条件的局限性,使用者如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多年来,有关部门对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作用安全总是非常重视,要求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加装安全装置,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安全使用常识,但使用安全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每年仍有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发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条件已经具备,已有许多品种的燃气热水器在科技含量、安全性方面较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有很大提高。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经国家轻工业局和国家国内贸易局研究决定,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实施办法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禁止生产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对生产的非流水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必须在产品上加贴警示性标签,说明该产品禁止用于洗澡。

    二、从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是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人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燃气热水器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解决长期以来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使热水器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各地轻工业主管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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