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惠政策 >
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优惠政策文件内容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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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目前市发展改革委定价为2.64元/立方米。
1.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价格按居民价格执行。
2.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24号)规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及其开办的为社区居民提供非经营公益性服务和活动的场所、社区服务站等社区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及场所执行居民用气价格。
3.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规定:对养老机构执行居民用气价格。
4.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67号)规定:农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的,其经营场所及服务设施用气价格执行合表气价。
5.自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活类物业服务企业用水用气与普通居民同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发改发〔2019〕192号)规定:对生活类物业服务企业用气价格执行合表气价。
6.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21号)规定:对符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相关规定的托育机构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有居民合表价格的,按合表价格执行。
以上资格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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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人口”优惠
垃圾处理费优惠
自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实施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自发改发〔2015〕626号)规定:对多人口家庭设置优惠气量,“一户一表”家庭人口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各阶用气量相应增加72立方米/户.年,变更当期(年)有效。
申请变更条件:户口簿(或社区常住人口证明)及各人口身份证。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委托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自府办议〔2003〕20号),自2004年起,市燃气公司按《自贡市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自价费〔2003〕271号)的收费标准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自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低保户减半收取的核实确认,对符合减半收取优惠政策的用户,按月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燃气公司,由市燃气公司在其收费系统中变更。
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