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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时间:2016-08-10     

部级燃气法规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热源
   2-1   热源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多种方式。
   2-2   向市区供热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凡属不按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的热电厂不得向城市供热;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蒸汽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5公理以内、热水网的供热半径控制在10公里以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
   2-3   区域锅炉房供热规模:特大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2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单台容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2-4   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工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小于10吨/时。
   3、供热质量
   3-1   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温度60~70℃;其供回水温差,直接连接不小于20℃,间接连接不小于35℃。
区域锅炉房供热,供热规模较小时,可采用95~70℃的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采用较高的供水温度。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不低于16℃。
   3-2   热力网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要保证热力网末端供、回水压差能满足用户系统所需的作用压头要求。
   3-3   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要在供热协议中明确规定,并要按供热协议要求实施,保证用户采暖效果。
   3-4   热力网补给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民用锅炉水质标准》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3-5   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的设施,实施检测与调节,保证良好的水力工况。
   3-6   要选择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内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房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4、供热生产工艺
   4-1   热电联产单机容量在12MW以上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单机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热电厂和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
   4-2   区域供热锅炉房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与机械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   热力网系统,包括热力管道的布置、敷设和防腐保温,热力站、阀门、补偿器等附件与辅助设施,必须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4-4   热力网必须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等设置,满足热力网运行的要求。
   5、安全生产
   5-1   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2   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5-4   要保证供热设备、设施的完好,配备专门维修、抢修人员与专用设备,保证热力网可靠运行。
   6、 人员及其他
   6-1   供热企业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售货员和服务售货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   供热企业技术与专业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   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基础教育。
   6-4   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物资消耗等完全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5 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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