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室内燃气管道 2.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2.1的规定。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同压力(表压MPa)表2.1
燃气用户
最高压力
工业用户及单独的锅炉房
0.4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中压进户)
0.2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低压进户)
0.005
2.2、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 用气设备的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可按表2.2采用。 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表压kPa)表2.2
燃烧器\燃气
人工煤气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矿井气、液化气混空气
天然气、油田伴生气
低压
1.0
1.0
2.0
2.8或5.0
中压
10或30
10或30
20或50
30或100
2.3、在城镇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2.4、当供气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而需要加压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浮动式缓冲罐。缓冲罐的容量庆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 (2)缓冲罐前应设管网低压保护装置; (3)缓冲罐应设贮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联锁的自动切断阀; (4)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 2.5、室内中、低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中压燃气管道宜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2.6、室内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h=kt(ΣkNQn) 式中:Qh---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kt---不同类型用户的同时工作系数;当缺乏资料时,可取kt=1; k---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录F确定。公共建筑和工业用燃具可按加热工艺要求确定; N---同一类型燃具的数目; Qn---燃具的额定流量(m3/h)。 2.8、计算低压燃气管道阻力损失时,应考虑因同程差而引起的燃气附加压力。燃气的附加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H=10×(ρk-ρm)×h 式中:△H---燃气的附加压力(Pa); ρk---空气的密度(kg/m3); ρm---燃气的密度(kg/m3); h---燃气管道终、起点高程差(m)。 2.9、当由调压站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不应大于表2.9的规定。 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表2.9
燃气种类
从建筑物引入管至管道末端阻力损失(Pa)
单层建筑
多层建筑
人工煤气、矿井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
150
250
天然气、油田伴生气
250
350
液化石油气
350
600
注:①阻力损失包括燃气计量装置的损失。 ②当由楼幢调压箱供应低压燃气时,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允许的阻力损失,也可按本规范第5.2.7条计算确定。 2.10、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厨房或走廊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汉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此时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2.11、燃气引入管进入密闭室时,密闭室必须进行改造,并设置换气口,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 2.12、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浓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应有不低于0.01坡向凝水缸或燃气分配管道的坡度。 2.13、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2.14、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输送人工煤矿气和矿井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25mm; (2)汉输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燃气时,不应小于15mm; 2.15、燃气引入管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阀门宜设置在室内,对重要用户沿应在室外另设置阀门。阀门应选择快速式切断阀; (2)地上低压燃气引入管的直径小于或等于75mm时,可在室外设置带丝堵的三通,不另设置阀门。 2.16、建、构筑物内部的燃气管道应明设。汉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 2.17 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设的燃气立管,可设在墙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设的燃气水平管,可设在吊平顶内或管沟中;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 (3)工业和实验室用的燃气管道可敷设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进和引出处应设套管。套管应伸出地面5—10cm。套管道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 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4)暗设的燃气管道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水、热力管道等一起敷设在管道井、管沟或设备层中。此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5)当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它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套管中; (6)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通风良好。每层的管道井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 (7)燃气管道应涂以黄色的防腐识别漆。 2.18 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2.19 室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 当必须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2.20 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当燃气水平管道穿过卧室、浴室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2.21 当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2.22 燃气管道敷设高度(从地面到管道底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有人行走的地方,敷设高度不应小于 2.2m。 (2) 在有车通行的地方,敷设高度不应小于4.5m。 注:燃气管道有保层时,敷设高度指地面到保温层底部。 2.23 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燃气钢管的因定件间距不应大于表7.23的规定。 燃气钢管固定件的最大间距 表7.23
管道公称直径(mm)
无保温层管道的固定件的最大间距(mm)
15
2.5
20
3
25
3.5
32
4
40
4.5
50
5
70
6
80
6.5
100
7
125
8
150
10
200
12
250
14.5
300
16.5
350
18.5
400
20.52.24 燃气管道必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补偿器,但不宜采用填料式补偿器。 2.25 输送干燃气的管道可不设置坡度。输送湿燃气(包括气相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其敷设坡度不应小于0。003. 必要时,燃气管道应设排污管。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均应采取保温措施。 2.26 室内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是的净距不应小于表7. 2.26的规定。 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表7.2.26
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
气
设
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注)
明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线
5(从所作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的导电部分
100
100
配电盘或配电箱
30
不允许
相
邻
管
道
应保证燃气管道和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2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c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 2.27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25层以上建筑的用气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引入管宜设快速切断阀。 (2)管道上宜设自动切断阀、泄漏报警器和送排风系统等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3)25层以上建筑宜设燃气泄漏集中监视装置和压力控制装置,并宜有检修值班室。 2.28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层敷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应小于 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 (3) 应设有固定的照明设备; (4)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5) 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6) 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电室、修理间和储藏室隔开; (7)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防雷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7. 2.31 条的要求。 2.29 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设备层内。 2.30 室内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表前; (2) 用气设备和燃烧器前; (3) 点火器和测压点前; (4) 放散管前; (5) 燃气引入管上,并符合本规范第7. 2.15条要求。 2.31 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吹洗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 2.32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支撑和消除燃气附加压力的措施。 2.33 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和连接宜采用硬管连接。 2.34 当燃气燃烧设备与燃气管道为软管连接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家用燃气灶和实验室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 (2) 工业生产用的需要移动的燃气燃烧设备,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3) 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 (4) 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外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 (5) 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