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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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工作

时间:2017-03-03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加强室内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
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内各燃气企业:
    为了加强对我市天然气室内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省、市关于整治天然气室内安全隐患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针对我市天然气用户室内用气安全隐患现状,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天然气用户室内用气安全进行检查和隐患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用气意识。天然气由于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室内用气安全不仅涉及到用户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是涉及周边广大群众和公众安全的大事。各燃气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宣讲擅自安装、改装、暗埋、围封燃气设施的危害性,普及防灾救灾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燃气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规范室内燃气设施安装经营行为,严禁私拉乱接。未取得燃气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用户本人,不得从事燃气管道安装、改装业务和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燃气器具(如:燃气灶具、热水器、烤火炉、燃气空调、开水炉、中餐灶、蒸箱、烤箱、锅炉等,下同)的安装、改装业务。
具有燃气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器具,必须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安装。安装完成后,必须经燃气供应企业验收合格,否则不予通气。
    三、加强入户安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燃气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对所供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及其燃气器具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向用户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用户限期整改。
发现有以下可能会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社会危害的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必须现场立即整改:
(一)燃气管道设施严重锈蚀,漏气,阀门开关失灵,燃气表损坏;
(二)在已验收投入使用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私拉乱接管道;
(三)燃气器具、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在客厅、卧室、浴室、卫生间;擅自暗埋、包裹、围封燃气管道设施、燃气器具;
(四)安装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私自改装的不合格燃气器具及其燃气配套设施;
(五)使用非专用燃气软管,软管超过2米,老化(变硬)、龟裂、破损;
(六)热水器及其他燃气器具未按国家规范规定安装烟道、防风帽,或烟道、防风帽未伸出窗外以及其他不规范安装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四、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安全平稳用气。对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整改的,燃气供应企业可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停止对用户供气,待整改合格后恢复供气。影响其他用户用气的,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应负责赔偿。故意阻挠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五、严守安全标准,提供优质周到服务。燃气供应企业要加强业务管理,心系群众,心系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及时帮助用户消除室内燃气安全隐患。对燃气设施的安装位置、管道走向及家装使用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燃气供应企业要主动上门服务,充分了解用户需求,积极联系有资质的设计、安装单位,在确保安全和严守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为用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安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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